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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丨“冰墩墩”“雪容融”的“二创”行为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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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冬奥会如火如荼的进行,吉祥物“冰墩墩”迅速走红,出现“一墩难求”的情形。毕竟,谁能拒绝一个胖嘟嘟、软乎乎、穿冰糖葫芦外壳、走路内八、会表演劈叉的大熊猫呢?

大家对于“冰墩墩”的喜爱可以理解,但是在表达喜爱的同时,京小槌在此提醒大家有一些法律风险还是需要注意。

1.手动自制“冰墩墩”是否构成侵权

因此,对于多数手动自制“冰墩墩”的人们而言,以自身欣赏为目的,用“冰墩墩”形象织件毛衣、做个糕点、堆个雪人等行为,并不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以商业目的利用“冰墩墩”标志,如咖啡店对于销售的咖啡制作“冰墩墩”拉花、制作“冰墩墩”形象的糕点进行售卖等,仍然会构成著作权侵权,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制作“冰墩墩”表情包并进行

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部分网友擅自使用“冰墩墩”卡通形象进行P图制作表情包,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因为该表情包是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行为,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所以在未取得“冰墩墩”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即北京冬奥会组委的许可的情况下,上述制作并通过网络传播表情包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